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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30 2021

拟将跨境电商广告纳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将《暂行办法》更名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适用范围。针对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办法》调整范围;进一步强化对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植入广告等领域的制度规定,回应社会关切。

依据《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办法》明确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删除了“核对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条件,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定义与传统广告媒体相一致。同时,尝试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办法》还强化了相关主体责任。如增加了对含有链接的广告、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广告的专门规定,强化了互联网 平台经营者责任;进一步细化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配合广告监测、协助监管、提供统计数据等义务。

此外,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为增强对广告代言人的监管力度,《办法》还对广告代言人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